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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引起热议
来源: | 作者:少忧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3-20 | 100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邯郸市肥乡区委员会宣传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观肥乡”17日晚间发布通报: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邯郸市肥乡区委员会宣传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观肥乡”17日晚间发布通报: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经过侦查,初步认定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目前尸检已结束,警方通过调研走访、审讯3名犯罪嫌疑人等已取得大量证据,一些情况仍在侦办中。

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说,经过侦查和技术部门勘验,被害人尸体掩埋地坑深56厘米,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中进行了挖掘,第一次在案发前一天,即3月9日挖掘,案发当天,即3月10日又进行了挖掘。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立即引起社会关注,成为热点话题,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从以上法条中可以看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涉案三名未成年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按照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网友强烈要求三名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是与刑法相冲突的。

刑法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呢?

罗翔教授表示,我国的法律是按逻辑思维制定的,普遍认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比较浅,精神和心理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这其实也是“乐观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的对决。乐观主义者认为,这种“特例条款”不应该启动,因为13岁的孩子杀人是偶发现象,不是必然和普遍性的……但是罗翔教授认为,既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置了这样一个“特例条款”,那么就说明发生的案例不是偶发,而有其必然性。罗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期盼”,其实也直接亮明了自己对这件事的观点。“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人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没有先例就开创先例,不能让未成年成为违法犯罪者的免死金牌。”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严重问题。专家们在调查中发现,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的。

有人认为,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有预谋实施对另外一名未成年人的犯罪,并非是自身权益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而是对弱者有伤害的故意,是不可原谅的恶行。

当前社会,未成年人心智普遍比较成熟,生活是复杂的,必须具体分析个案,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期待本案能有个公正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