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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6岁才知非亲生 前妻辩称“生子为维持婚姻”
来源: | 作者:少忧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4-25 | 57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原告大胖与被告小白10多年前就登记结婚了。2016年5月,小白生下儿子小乐(化名)。生下儿子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合闹离婚。


原告大胖与被告小白10多年前就登记结婚了。2016年5月,小白生下儿子小乐(化名)。生下儿子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合闹离婚。2020年8月,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乐由小白抚养,大胖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拥有探视权。离婚后,前妻拒绝让大胖见儿子。2022年8月,大胖以小白拒绝其探视儿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抚养权,希望法院将儿子判给他自行抚养。不料,诉讼过程中,小白说出了一个惊人的真相。她说:“儿子和你没有血缘关系,你要抚养权干吗!”当时,大胖听到这个消息都惊呆了。刚开始他还不愿相信这一说法,认为可能只是前妻为了争夺儿子抚养权的说辞。不过,最终司法鉴定证实了前妻所说“非亲生”是真的!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大胖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获知儿子非自己亲生的真相后,去年,大胖提起第二次诉讼。这一次,他状告前妻,意在索赔。大胖第二次起诉认为,鉴定报告显示其与小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这一事实对其打击很大,精神上遭到难以忍受的痛苦。他与小白结婚后,一直对小白照顾有加,尤其是小白怀孕期间和生孩子后,他更是细心呵护。 大胖还说,对于小乐他长期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现在鉴定结论表明,小乐与大胖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这说明小白“对婚姻、对家庭、对子女极端的不负责任”。因此,大胖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小白赔偿其因小乐支出的抚养费2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我并非有意伤害他,只是想通过与他人生育子女来维持婚姻。”小白答辩说,大胖要求赔偿抚养费20万元缺乏依据。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为大胖遭受了损失,大胖主张的抚养费也太多了,而且该费用应由其与大胖各承担一半。 小白还说,大胖诉求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过高。双方婚后因长久未生育,感情开始出现裂痕。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她才愚昧地想通过与他人生育子女来维持双方的婚姻,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现在小白独自一人抚养小乐,没有固定收入,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差。而且,在小乐出生后,小白承担起大部分抚养责任,大胖并未付出太多的经济及感情。

 

       经审理,一审判决统计认为抚养费金额为11.2万元。因该期间内小乐由双方共同抚养,故抚养费应各承担一半,金额为5.6万元。判决还指出,大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近5年,而且此前为了能时常与孩子见面,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在意及关爱由此可见一斑。小白与他人生子并从2016年起欺瞒大胖直至2022年,明显属于过错方,大胖不可避免地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伤害,小白应对大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一审判决后,大胖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之间互负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属于典型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案例,受害人在离婚后发现欺诈性抚养,基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提起赔偿诉讼。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欺诈性抚养过错方,应承担最直接的返还项目就是受害人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因受害人与该“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以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理应予以返还。此外,欺诈性抚养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害人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