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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简历公司解约无须赔偿
来源: | 作者:少忧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04-25 | 6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鲜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发现鲜某伪造工作经历,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鲜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鲜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甲公司发现鲜某伪造工作经历,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鲜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对此,甲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因鲜某提供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情形,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故其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在招录时,明确将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伪造个人信息列为公司录用条件。鲜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载明,其曾在乙公司担任客户总监职务,而乙公司则证明鲜某未曾在该公司有过任职经历。鲜某在庭审过程中亦自认其有关乙公司工作经历信息系其编造。据此,法院对鲜某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表示,在招聘过程中,用工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劳动者通过伪造个人简历,获取意向职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者伪造简历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亦剥夺了其他劳动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使用工单位未招录到与岗位匹配的员工,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发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鲜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给用人单位的是不合法的、虚假的个人信息,使得该合资企业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赔偿金。